因征地需要,某区政府发布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》等文件,明确“户口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某村农业人员,其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获得65平方米的救济房。已离婚的妇女独立计户。”曾某系已离婚妇女,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资格,在村内有房屋并实际长期居住,因涉案征地项目导致其房屋被拆除但未获得房屋安置补偿,居无定所。曾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安置房补偿,但某区政府作出《回复函》,认为已将曾某的安置房面积与其父亲、兄弟的合并计算,其父亲、兄弟已选定了安置房,且曾某作为“外嫁女”不符合落实安置房的资格,决定对曾某的申请不予支持。曾某遂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涉案《回复函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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